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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一、国际安全形势
二、国防政策
三、国防建设
国防体制
军事法制建设
国防费
裁减军队员额
参加和支援国家建设
驻军香港
四、国际安全合作
对外军事交往
建立信任措施
地区安全合作
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五、军控与裁军
核武器问题
化学和生物武器问题
外空非武器化问题
杀伤人员地雷问题
敏感物资和军事装备出口控制
前 言
人类历史即将进入二十一世纪。把一个和平、稳定、繁荣的世界带入新
世纪,是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愿望。
处在世纪之交的重要历史时期,中国正致力于现代化建设。中国需要并
十分珍惜一个长期的国际和平环境,特别是良好的周边环境。中国人民愿同
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开创人类美好的未
来,作出不懈的努力。
基于和平与发展的愿望,中国坚定不移地奉行防性的国防政策,坚持
国防建设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加强国际和地区安全合作,积极参与
国际军备控制与裁军进程。事实证明,中国是负责任的大国,是维护世界和
平与稳定的一支坚定力量。
中国曾于一九九五年发表《中国的军备控制与裁军》白皮书,主要介绍
了中国在军控与裁军领域的实际努力与进展。在这里,将就中国国防建设的
有关情况,作进一步的介绍和阐述。
一、国际安全形势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要和平、求合作、促发展已经成为不可
抗拒的历史潮流。
当前,国际安全形势总体上继续趋向缓和。
冷战结束后,多极化趋势在全球或地区范围内,在政治、经济等领域都
有新的发展,世界上各种力量出现新的分化和组合。大国关系经历着重大而
深刻的调整,各种夥伴关系逐渐向机制化方向发展,各国独立自主、联合自
强、协调发展的意识正在加强。发展中国家总体实力增强,正在成为国际舞
台上的一支重要力量。
多极化趋势和经济全球化的持续发展,使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和制约
进一步加深,也有助于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维护世界和平的因素正在
不断增长。
武装冲突和局部战争对世界全局的影响明显减弱。在过去两大军事集团
对峙的背景下,一些地区的武装冲突和局部战争严重影响了世界的安全和稳
定。冷战后的一个时期,地区冲突频仍,并呈上升趋势。但近几年来,一些
持续多年的冲突和战乱有的已经得到解决,有的正走上政治解决的轨道或逐
步降温。目前,因领土、资源争端及民族、宗教纷争而引起的武装冲突和局
部战争,其规模、强度和地域相对有限,并得到不同程度的控制。国际社会
的调解努力日益增加,能力不断增强。
军事因素在国家安全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在新的国际安全环境中,世界
多数国家在注重运用政治、经济和外交等手段解决争端的同时,仍把军事手
段以及加强军事力量作为维护自身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要途径。一场以发展
高技术武器为先导的军事领域的深刻变革正在世界范围内兴起。这场变革发
展迅猛,对军队的武器装备、体制编制、作战训练及军事理论等方面将产生
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适应新的形势并争取自身优势,许多国家纷纷调整国
防政策和军事战略,普遍压缩军备规模,更加注重质量建军。
经济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在国际关系中,地缘政治、军
事安全、意识形态因素仍然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经济因素的作用更趋
突出,国家间经济联系不断加强。
以经济和科技为主的综合国力竞争进一步加剧,世界范围内围绕市场和
资源等经济权益的斗争日趋激烈,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区域集团化的加深使
一国的经济发展更容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和冲击。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
把经济安全视为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亚洲金融危机使经济安全问题更
为突出,提出了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国政府加强协调、共迎挑战的新课题。
亚太地区政治安全形势相对稳定。亚太地区多极化趋势加快发展,大国
关系出现战略性调整并逐步趋向稳定。尽管出现了亚洲金融危机,亚太地区
仍是世界上最具经济发展活力的地区之一,发展经济是各国的首要任务。亚
太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加深,以和平手段解决彼此的争端,注重寻求共同利益
的汇合点,加强合作与协调正在成为本地区国家关系的主流。各种区域性和
次区域性的多边合作不断发展,安全对话与合作正在多层次、多渠道展开。
在世界和地区范围内仍存在一些不安定因素。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
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冷战思维及其影响还有一定市场,扩大
军事集团、强化军事同盟给国际安全增加了不稳定因素;有的国家依仗军事
优势对他国进行军事威胁,甚至武装干涉;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
序仍在损害着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民族、宗教、领土、资源等因素而引发
的局部冲突时起时伏,国与国之间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仍待解决;恐怖活动、
武器扩散、走私贩毒、环境污染、难民潮等跨国问题,也给国际安全造成了
新的威胁。
一九九八年五月,印度不顾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悍然进行核试验,挑
起南亚核军备竞赛。之后,巴基斯坦针对印度核试验做出反应,也进行了核
试验。印、巴相继核试验是对国际防止核武器扩散努力的沉重打击,给南亚
地区乃至世界和平与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国际社会加强防扩散机制的任
务也更加紧迫。
历史证明,冷战时期以军事联盟为基础、以增加军备为手段的安全观念
和体制不能营造和平。在新形势下,扩大军事集团、加强军事同盟更有悖时
代潮流。安全不能依靠增加军备,也不能依靠军事同盟。安全应当依靠相互
之间的信任和共同利益的联系。通过对话增进信任,通过合作谋求安全,相
互尊重主权,和平解决争端,谋求共同发展。要争取持久和平,必须摒弃冷
战思维,培育新型的安全观念,寻求维护和平的新方式。中国认为,这种观
念和方式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各国应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
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这是全球和地区
安全的政治基础和前提。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发展战略和生活方
式,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更不应进行军事
威胁或侵犯。
——各国应在经济领域加强互利合作,相互开放,消除经贸交往中的不
平等现象和歧视政策,逐步缩小国家之间的发展差距,谋求共同繁荣。这是
全球和地区安全的经济基础。维护正常和良好的经济、贸易和金融秩序,不
仅要有完善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和健全的经济运行体系,而且要加强地区和
世界的经济联系与合作,共同创造稳定、安全的外部经济环境。
——各国应通过对话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谋求以和平方式解决
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这是确保和平与安全的现实途径。安全是相互的,安
全对话和合作旨在促进信任,而非制造对抗,更不应针对第三国,不能损害
别国的安全利益。
中国作为亚太国家,高度重视本地区的安全、稳定、和平与发展。中国
的亚太安全战略有三个目标,即:中国自身的稳定与繁荣,周边地区的和平
与稳定,与亚太各国开展对话与合作。为此,中国致力于与各国平等相待,
友好合作,重视同地区各国及各主要力量发展健康稳定的关系;积极参与地
区经济合作,促进开放的地区主义;坚持以和平方式处理和解决国家间的争
端;积极参与地区安全对话与合作进程。
中国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同多数邻国妥善解决了边界领土
问题。对于与有关邻国现存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中国主张以大局为重、
协商解决,使之不影响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和地区形势的稳定。中国明确提
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和现代海洋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定的
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通过和平谈判和磋商,妥善解决有关争议问题。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结束海峡两岸分裂局面,实现祖国
统一,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崇高使命和共同愿望。中国政
府坚持以「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解决台湾问题,坚决反对任何
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分裂国家的图谋和言行。
台湾问题完全是中国内政。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把台湾海峡划入任何国家或
军事同盟的安全合作范围,都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和干涉。中国政府努力谋
求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的统一,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每一个主权国家都
有权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来维护本国的主权和领土
完整。中国政府在采取何种方式处理台湾问题上,并无义务对任何国家或图
谋分裂中国者作出承诺。中国政府反对任何国家对台军售。对台军售不仅违
反基本的国际法准则,也对中国的安全及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构成威胁。
中国政府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在和平共处五
项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
关系,并愿同各国一道,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安全与稳定作出不懈努
力。
二、国防政策
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奉行防性的国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
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国的国
家利益、社会制度、对外政策和历史文化传统,决定中国必然实行防性的
国防政策。 中国始终把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放在第
一位。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中华
民族屡遭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压迫和欺凌。
中国人民经过长期前赴后继的英勇奋斗才取得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因
而极为珍惜来之不易的独立自主权利。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维护统一,反
对分裂,是中国国防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中国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
况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会继续存在。中国面临着极为繁重的经济建设任务,
国防建设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中国所选择的符合自己国
情的社会制度、发展战略和生活方式,不会产生侵略别国的因素。
中国的发展需要一个长期的国际和平环境特别是良好的周边环境。中国
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张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
本利益出发来处理国际事务,不同任何大国或国家集团结盟;主张通过协商
和平解决国家间的纠纷和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霸权主
义和强权政治;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
治经济新秩序,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中国永远是维护世界和平和
地区稳定的重要力量。中国即使将来强大了,也决不走对外侵略扩张的道路。
中国实行防性的国防政策,还渊源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国是一
个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有爱好和平的传统。中国古代思想家曾提出过
「亲仁善邻」的思想,反映了自古以来中国人民就希望天下太平、同各国人
民友好相处。这种思想表现在军事上,就是主张用非军事手段来解决争端、
慎重对待战争和战略上后发制人。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爱和平,重防,
求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共外侮,始终是中国国防观念的主题。新中国的
国防政策,继承和发扬了中国优良的历史文化传统。
——巩固国防,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
土完整和安全。这是中国国防政策的基本目标,也是中国宪法赋予中国武装
力量的主要职责。中国努力避免和制止战争,努力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和历史遗留问题。但是,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国家必
须具有用军事手段捍卫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能力。中国的国防现
代化建设完全是为了自卫,是保障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安全的需要。中国武装
力量的规模是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相适应的。中国独立自主、自力
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
——国防建设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
调发展。这是中国国防建设一个长期的基本方针。国防现代化需要国家的经
济力量和技术力量的支持,国防现代化水平只能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而
逐步提高。国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防建设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
局,军队积极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
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贯彻积极防的军事战略方针。中国在战略上实行防、自卫和后
发制人的原则,坚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中国
拥有少量核武器完全是出于自卫的需要。中国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和人民战争
的战略思想,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完善国防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
设;立足现有武器装备,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适应世界军事领域的深刻变
革,做好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准备。
——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军队努力加强质
量建设,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目标是建设一支有中国特色的革命化、
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军队。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是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一
条基本方针。中国军队依靠科技强军,实现军队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
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按照现代战争的特点,努力提高武器装
备现代化建设的水平,改革和完善军队的体制编制,改进部队的训练和院校
教育的内容与方法。
——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中国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不搞霸权主义,不搞
军事集团,不进行军事扩张,不在国外驻军或建立军事基地。中国反对军备
竞赛,主张根据公正、合理、全面、均衡的原则,实行有效的军备控制和裁
军。中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活
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和裁军问题所做的
努力。
三、国防建设
中国的国防建设,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中国军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贯彻积极防的战略方针,加强质量
建设,依法治军,勤俭建军,积极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国家的安全
稳定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国防体制·中国根据宪法、国防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建立和完善国防体制。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战争和和
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
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国家主席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
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国务院领导和
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并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
后勤部、总装备部体制。总参谋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
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
进行政治工作。总后勤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后勤工作。总装备部负责组织领
导全军武器装备建设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
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
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
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
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民兵在
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中
国人民解放军由陆军、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组成,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七个
军区。
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国务院负责领导和管理
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武装力量的
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
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家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
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
度,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
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国家在和
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
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完善动员体制,建
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国家重视开展国防教育,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
军事法制建设·中国重视军事法制建设,把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作为实现
国防现代化和军队正规化的基本途径和重要保障。国家为适应新时期国防和
军队建设的需要,确立了依法治军方针,全面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保障和推
动中国的国防和军队建设沿着法制化轨道前进。
一九八二年后,中国在国家立法体制中进一步健全了军事立法体制,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或者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
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军事规章,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军事行政规章。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
从立法规划、计划到法规起草、审议及发布实施,作了明确规定,实现了军
事立法的规范化、制度化。
十多年来,中国军事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驻军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官军衔条例》等十二件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了《国防交通条例》、《征兵工作条例》、
《民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四十多件军事
行政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中国
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中国人民解
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
令》等七十多件军事法规;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了一千多件军事
规章。中国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建立起
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中国军事立法在坚持符合本国国情、军情的同
时,还注重与中国在国际军事领域已经加入的条约、协定相衔接,使军事法
的内容与国际法准则和惯例相一致。 国家在国防建设领域,依法确立和
健全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国防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了兵役制度、国防动
员制度、国防科研生产制度、国防资产管理制度、军事设施保护制度以及军
人抚恤优待制度等基本国防制度;在军队建设领域,依法确立了军队的性质、
任务和建设方针,实行了军人衔级制度、军事训练制度、司令部工作制度、
政治工作制度、后勤保障制度、警备勤务制度、军纪奖惩制度等一系列重要
制度,保障了国防活动和军队建设在法律的规范和调控下有序地进行。
为了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军队的统一实施,国家在军队中建立了
军事执法体制、军事司法体制和军事法制机构、法律服务组织,构成了比较
完整的军事法制组织体制。军事执法体制,主要由负责军事法实施的军队各
级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构成,并在军级以上单位设立了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
能的纪律检查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全国大、中城市驻军建立了纠察处理违
纪军人、违章军车的警备勤务机构。
军事司法体制,由国家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级单位、军级单位的
三级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构成,它们与军队各级保卫部门分别行使法律规
定的职权,依法办理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事法制机构,由中央军委
法制局和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编设的法制机构或人员组成,负责管理
全军和军队各单位的法制工作。法律服务组织,由军队各级设立的法律顾问
处和法律谘询站组成,专门为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决策和部队官兵的涉法问题
提供法律谘询和服务。一九九七年底,中国军队中的法律顾问处达到二百四
十多个,律师一千三百六十多人,基层法律谘询站达到四千二百五十多个,
法律谘询员六万五千七百多人。中国重视在军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
宣传教育纳入部队教育训练的轨道。为增强官兵的法律素质,根据国家关于
在全体公民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统一部署,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五年中国
军队连续开展了两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一九九六年初,中国军队开始第三
个五年普法教育。·国防费·中国一贯注重合理的国防费规模,根据国防需
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综合平衡的原则安排国防费用。改革开放以来,为集中
力量进行经济建设,中国政府严格控制国防支出,国防费一直处于较低的水
平。
中国政府对国防费始终坚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建
立健全了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法规制度。国防费预算、决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审查批准。国家和军队的审计机关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实施严格审计监督。
按支出项目分,中国国防费包括:人员生活费,主要用于军官、士兵、
文职干部和职工的工资、伙食、服装等;活动维持费,主要用于部队训练、
工程设施建设及维护和日常消耗性支出;装备费,主要用于武器装备的科研、
试验、采购、维修、运输和储存等。按保障范围,既包括现役部队,又包括
民兵、预备役部队,并负担了相当一部分社会性支出,主要用于部分退役军
官的供养,军队子弟学校、幼儿园,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支援国家经济建设
和参加抢险救灾。
勤俭建军、艰苦奋斗是中国军队的优良传统。中国军队除开展清仓利库
和修旧利废等群众性节约活动外,还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农副工业生产和经
营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安排随军家属和子女就业,改善基层部队官兵的物
质文化生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坚持国防建设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
局,较大幅度地减少了国防投入。一九七九年至一九九四年的十六年间,国
防费的绝对值年平均增长百分之六点二二,与同期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
年平均上涨百分之七点三相比,实际负增长百分之一点○八。
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中国年度国防费分别为六百三十六点七二亿
元、七百二十点○六亿元和八百一十二点五七亿元人民币。年度国防费的增
加,主要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提高的情况下,保证军队人
员的生活水平能够同步提高,官兵的生存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即使这样,这
期间的国防费占同期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也在逐年下降,分别为百分之九点
三、百分之九点一和百分之八点八。
一九九七年度中国国防费的构成为(图表1):人员生活费二百九十一
点六二亿元人民币,占百分之三十五点八九;活动维持费二百六十五点三六
亿元人民币,占百分之三十二点六六;装备费二百五十五点五九亿元人民币,
占百分之三十一点四五。从上述构成可以看出,国防费的大部分用于人员生
活和正常活动维持,而且还负担了四十多亿元人民币的社会性支出,约占年
度国防费的百分之五。
表1:1997年度中国国防费构成(单位:亿元人民币)
类别数额百分比
人员生活费 291.6235.89%
活动维持费 265.3632.66%
装备费 255.5931.45%
与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国防支出相比,中国国防支出的总体水平是比较低
的(图表2)。
表2:1997年度中国国防费与部分国家国防费比较(单位:亿美元)
国家国防费
美 国 2671.8
俄罗斯 160
英 国 356
法 国 367
日 本 430
韩 国 172
中 国 98
(注:按1997年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1美元8.29元人民币)
按人民币对美元的汇价计算,一九九七年中国国防费仅为九十八亿美元,
只相当于美国的百分之三点六七、俄罗斯的百分之六十一点二五、英国的百分
之二十七点五三、法国的百分之二十六点七、日本的百分之二十二点七九、韩
国的百分之五十六点九八%。
中国国防支出的低水平,不仅反映在国防费的绝对值上,而且也反映在国
家国防负担的相对比例上。近二十年来,中国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一
直在下降(图表3)。
表3:1978—1997年中国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例年份占国内生
产总值百分比
1978 4.63% 1980 4.29%
1983 2.98% 1986 1.97%
1988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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